關于印發《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蘇建規字〔2025〕12號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解決當前招標投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我廳制定了《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意見》,已于2025年9月29日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意見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和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要求,壓實招標人主體責任,強化規則創新,優化制度設計,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推動形成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制定本意見。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符合依法必須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的,其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意見。
一、突出重點,放管結合
(一)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施工、貨物、服務,以單項合同估算價是否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確定是否必須招標發包,不受項目總投資額大小的限制。
(二)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及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開始招標活動。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備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實施招標活動前,就自行招標事宜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鼓勵招標人使用科技創新成果和科技創新應用,采用新型建造方式。
(三)工程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前期條件不明確、不充分的項目,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非單獨立項的專業工程項目不得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總承包單位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項目除外。政府投資工程總承包招標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招標。
(四)屬于“評定分離”適用范圍的項目,可以采用“評定分離”方式。
(五)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可以要求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不高于最高投標限價和中標價的差值。
(六)總承包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暫估價根據市場價格水平確定。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可以由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單獨組織招標,也可以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組織招標。招標人應當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主體及其權利義務。
二、創新方法,提高效率
(七)同一招標人可以以每半年或者一年為周期,將同類的房屋維修改造、市政設施維護等工程項目中,多個單項合同金額較小的施工、貨物、服務,按照同類合并原則,采用“集中招標”方式進行招標,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等違法違規行為。
(八)實施設計總包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
(九)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招標內容中包含的設計任務所需的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宜少于30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的,不宜少于45日。
(十)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招標人可以選派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代表參與評標或者資格審查,要求責任心強、熟悉業務、公道正派,具備中級及以上工程類相關職稱或者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或者職業資格,人數不超過評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擔任其所代理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
2.工程總承包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工程設計、施工、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人數應當為9人及以上的單數。負責工程設計、施工評審的成員人數應當不少于7人,其中負責工程設計評審的成員人數應當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且設計專業的專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負責施工評審的成員人數也應當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3.施工招標需要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應當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
4.需要評審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者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評委應當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負責評審技術標的招標人代表人數不超過技術標評委總數的三分之一。
5.由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的專家不得來自同一單位。
6.評標專家的評審費用由招標人承擔。
(十一)工程總承包招標和施工招標中,屬于承包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也可以推薦3個以上符合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的不同廠家品牌的產品供投標人參照選擇。招標文件中不得規定投標人只能選擇招標人推薦的廠家品牌的產品。
投標人可以在投標時明確所選的廠家品牌的產品,也可以在投標時承諾使用招標人推薦的廠家品牌的產品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選擇。投標人選擇推薦的廠家品牌以外的產品的,應當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具體要求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十二)全面實行電子招標投標。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技術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不能采用電子招標的項目以外,應當實行電子招標投標。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現場開標或者“不見面”開標,鼓勵采用遠程異地評標。實行電子招標投標的項目,項目負責人答辯應當采用暗標方式評審;勘察、施工或者監理的技術標評審應當采用暗標和橫向評審制,設計的技術標評審應當采用暗標評審制,具體要求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三、信息公開,陽光操作
(十三)招標投標信息公開。招標公告(包括資格預審公告,下同)、開標情況、評標結果公示、中標結果公告等應當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發布。
信息發布時間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包含連續3日及以上的節假日時間的,連續3日及以上的節假日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最短期限內。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工作日開始計算;結束時間不是工作日的,應當順延至工作日。
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除工程圖紙外,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公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當一致,招標人發布的工具版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與招標人在媒介發布的內容應當一致,否則應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十四)評標結果公示。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應當發布評標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還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資格預審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或者項目負責人獎項、業績等;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還應當公布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得分。因招標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改變擬中標人的,應當重新公示擬中標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五)中標結果公告。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應當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中標價、中標工期和招標人定標理由及依據等。
(十六)招標投標違法行為、失信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公開。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列為失信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公開,被發現存在不良行為的,招標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媒介上予以公開。
發布不良行為信息的單位可以確定信息公開期并告知被公開的單位和個人。被公開的單位和個人,在公開期間采用賠償損失、參加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專項培訓、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并且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和承諾書、公開致歉、取得相關方諒解等方式主動履行義務、糾正不良行為或者消除不利影響,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發布不良行為信息的單位可以提前結束公開,但是不良行為信息的公開期不少于15日。不良行為信息在公開期間,涉及投標人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拒絕其投標;涉及招標代理機構的,招標人可以拒絕其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十七)其他信息公開。與招標投標相關的在建工程信息、項目負責人變更信息、招標終止信息等均應當及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上發布。
四、規范流程,強化監管
(十八)實行標前現場查看制度。招標代理機構或者自行組織招標的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前,應當對項目現場條件進行查看,拍攝現場照片,填寫標前現場查看表,在發布招標公告時將標前現場查看表和現場照片上傳至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以提升招標投標公信力。
(十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采用工程總承包發包模式的,招標人還應當結合工程總承包項目所處的設計階段和招標內容編制招標文件。
施工、貨物、服務招標,招標人應當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或者其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人應當根據不同階段的設計文件,參考工程造價指標、投資估算、投資概算等設定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高于投資估算、投資概算中對應包含的費用。
(二十)招標文件中有質量要求的,只能將質量合格作為響應性評審標準,不得將“優質工程獎”等質量目標作為響應性評審標準;但是招標文件的合同條款中可以設置質量目標和相應的獎懲措施。
招標文件中有項目負責人獎項、業績要求的,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除法律法規規定的項目負責人獎項、業績不予認可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不予認可:
1.項目負責人獎項、業績不是投標人承擔的;
2.合同履行時,項目負責人不具備注冊建造師資格或者超越注冊建造師執業規模范圍執業的;
3.項目負責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
4.項目負責人違反規定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項目負責人的。
(二十一)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中設定的資格合格條件和否決性條件應當清晰、明確,以醒目方式標明,并集中單列。未集中單列的否決性條件,評標委員會不得作為否決投標或者判定無效標的依據。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報價文件必須加蓋造價從業人員執業章,也不得將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活動作為拒絕其投標或者判斷無效投標的依據。
(二十二)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認為因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二十三)建立專家評議制度。招標人在處理異議的過程中,或者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出現難以認定或者解決的法律、技術問題時,可以組建爭議評議專家組評議,評議意見作為異議、投訴處理的主要依據。
(二十四)完善“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行政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二十五)異議和投訴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一般在招標投標交易、監督平臺上受理和處理。招標人在異議處理過程中認為需要重新評標的,應當書面報告招標投標監管機構。
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或者投訴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需要重新評審的,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由原評標委員會或者原資格審查委員會對資格審查結果重新評審,但是不因此重新確定投標人入圍資格和評標基準價。
(二十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改革與創新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貫徹各項措施。加強與紀檢監察、發展改革、公安、數據等相關部門、單位的溝通協調,合力解決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不斷健全和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二十七)各級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要提高認識,主動作為,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積極創新監管模式和手段,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優化監管方式,規范招標投標各方行為,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行業組織發揮自律作用,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二十八)本意見用語含義:
1.橫向評審是指評委委員會對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服務大綱等技術評審內容,按照評標辦法確定的評審要點,逐點進行對比評分。
2.在建工程是指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取得驗收合格證明期間的工程。驗收合格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3. 不良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法規,但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未被列為失信的行為;違反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影響招標投標活動正常開展的行為;其他違反職業道德或者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十九)不良行為具體分為以下情形:
1.招標人及其責任人員的不良行為:
(1)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不予行政處罰的;
(2)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要到場參加開標活動,或者拒絕經授權委托的投標人代表到場參加開標活動的;
(3)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沒有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造成發布的評標結果公示內容不全或者有誤的;
(4)在招標投標監管機構處理投訴過程中,不配合招標投標監管機構依法進行的調查,拒絕提供、隱匿或者偽造有關材料及實際情況的;
(5)招標人及其責任人員的其他不良行為。
2.投標人及其責任人員的不良行為:
(1)除不可抗力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獲取招標文件或者獲取招標文件后放棄投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撤銷投標文件等;
(2)遞交不以中標為目的的投標文件,包括投標報價畸高、投標文件故意漏項缺項、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違反招標文件中已醒目標識的無效投標條款且事先未質疑等情形;
(3)一年內累計2次投訴反映情況不屬實,缺乏事實或者法律依據的;
(4)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投訴的;
(5)投標人及其責任人員的其他不良行為。
3.招標代理機構及其責任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以下行為,單位一年內累計發生3次及以上或者責任人員一年內累計發生2次及以上的:
(1)因招標代理機構原因導致重新招標、重新評標或者投訴的;
(2)未協助招標人及時、認真處理異議或者未協助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及時、認真處理投訴的;
(3)向中標人收取招標文件工本費或者招標文件中約定由中標人代為支付代理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4)由招標代理機構辦理的中標通知書內容與評標結果不一致的;
(5)招標代理機構及其責任人員的其他不良行為。
本意見自2026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蘇建規字〔2017〕1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1.標前現場查看表 2.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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